获准运用绿色食物标志的产品,其包装标签上“产品质量规范号”一栏有必要标明绿色产品质量规范号,仍是能标明所履行的其他规范号?这个令不少绿色食物出产企业困惑的问题,日前由卫生部和农业部给出了答案。
记者从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得悉,2月16日,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发给该中心的《关于绿色食物标签标明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依照《绿色食物规范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则,企业在产品包装上运用绿色食物标志,即标明企业许诺该产品契合绿色食物规范。公司能够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履行的绿色食物规范,也能够标明其出产中履行的其他规范。
依据《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GB7118—2011)4.1.10规则,预包装食物(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物)应标明产品所履行的规范代号。规范代号是指预包装食物产品所履行的触及产品质量、规范等内容的规范,能够是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安全区域规范、食物安全企业规范,或其他相关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
据了解,到现在,我国经答应运用绿色食物标志的企业有6862家,产品17125个。(记者 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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