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这样一则新闻:今年年初,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二医院副院长邵蔚建议:将食品保质期标注方式统一为“最佳食用日期”“在此前使用”等,并细化到年、月、日,这样既可解决保质日期计算的分歧,也能做到与国际接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答复省人大代表邵蔚关于“食品保质期标注形式五花八门应统一”的建议称,正如建议中提及的那样,目前我国食品标签保质期的规定过于刚性,不仅易引起食物浪费,也给公司能够带来一定的困扰,需要加以规范统一,以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这个问题是该好好研究了。因为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判断产品是不是能够放心食用的主要参照就是食品标注的保质期。在保质期内的产品就可以完全放心购买和食用,临期产品则慎重购买,过期产品则绝不会购买。原因大家都清楚,过期食品的性能可能已发生质变,产生对身体有害的物质,食用之后不仅不具有营养价值,反而可能致病或致命。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五花八门的标注给消费都带来了很多不便。举个例子,食品保质期经常分春冬季、夏秋季,当春夏难以鉴定时,食品保质期如何算?今年6月中旬,南京市民王先生购买的糕点,生产日期为4月16日,保质期标注为“春冬120天,夏秋60天”。如果按照春季120天来算,则还未过期,如果按照夏季60天来计算,则刚刚过期。那到底过没过期呢?还有两年前,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易除抹、易脱落”问题体验调查报告。调查显示,粮油、饮料、零食、酱调等领域都发现生产日期“易除抹、易脱落”问题。存在生产日期“易除抹”问题的占样本总量的83.6%,主要存在于塑料包装食品上。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存在此类问题。超市自主品牌食品的这一问题较为严重。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者,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涉案产品外,对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要强调的是,我国的这种食品日期标注方式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与国际通行标注方式不一致,影响流通;二是对食品保质期认识不准确,易导致浪费;三是对保质日期计算有分歧,易造成困扰。近期还有一个现象引发热议。那就是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快要过期的食品很难卖出去。不过,现在的情况有些变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受到很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追捧,不论是在网络站点平台还是在实体超市,临期食品的销售都很火热。有统计显示,2020年,我国零食行业总产值规模接近3万亿元,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进口食品,按每年1%的库存沉淀计算,临期食品的市场规模至少在百亿元以上。如何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减少相关成本、减少浪费,成为食品企业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真的要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一要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二要避免浪费。让“物尽其用”的理念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