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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2021年“禁塑”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28 22:41:32 |   作者: 新闻中心

  今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禁塑”工作的部署,深入组织并且开展禁塑领域执法检查工作,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为进一步扩塑工作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8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在沿江三农贸市场检查发现,在市场开办者已签订禁塑承诺书的情况下,市场内个别经营户与农贸市场周边店铺依然存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根据检查情况,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沿江三农贸市场两名经营户向消费的人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800元。同时,针对沿江三农贸市场开办者海南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未及时制止市场内经营户使用违禁塑料制品,也未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罚款30000元。

  案情简介:8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港丰农贸市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市场内仍有多位经营户违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鉴于自2021年3月以来,港丰农贸市场未认真履行禁塑市场管理主体责任,致使市场内发生多起经营户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件,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法责令港丰农贸市场立即改正,罚款50000元。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举报,对海南佛斯特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运输货物中有67件编织袋装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禁塑料袋74000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0元,罚款20000元。

  案情简介:7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海港港口货车出站口对一辆进岛的货车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胡某和其丈夫王某共同驾驶货车承运违禁塑料制品,共计557箱(包),365100个(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运输的违禁塑料制品,拟处罚款100000元。

  案情简介:1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南旺桦源贸易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卸载刚到货的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的塑料制品,共1226箱,货值18328元,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作出顶格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海口龙华鑫兴源商行(水产码头仓储点)存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案情简介:4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位于滨海大道水产码头的海口龙华鑫兴源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库内存放有环保食品专用袋(黑色)、“盛爱”龙凤降解环保袋(红色)等11类共1085箱产品。经调查,上述产品的材质均为“PP聚丙烯”“PE聚乙烯”等成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罚款15000元。

  案情简介:6月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陈某驾驶的一辆中型厢式货车上载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执法人员对该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陈某利用互联网联系供货者于6月1日驾驶货车在秀英码头装载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运至陵水自行销售,共运输360箱,货值金额为4320元,无违法来得到的。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罚款10000元。

  案情简介:5月7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文昌市昌洒镇和平路的文昌昌洒原木畅享饮品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经营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杯材质为“PP聚丙烯”,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未发现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标志和产品追溯二维码。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杯5斤,罚款2100元。

  案情简介:1月29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文昌市文城镇的文昌清澜昌隆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面门口摆放售卖“好相逢牌相逢碗”“森美贵族360环保碗”“好相逢牌韵雅泡茶杯”等13种一次性塑料制品。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罚款30000元。

  案情简介:7月22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南福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中储存有我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扣押。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禁塑料制品,罚款10000元。

  据介绍,以上描述的案件中当事人运输、储存、销售及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禁塑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我省“禁塑”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厉处罚体现了我省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决心,对全省“禁塑”工作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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