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由於沒有專門的“高空拋物罪”,法院在審理高空拋物案子時,一般援引以危險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來科罪量刑。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
以危險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屬刑法中的重罪,判刑起點最低便是3年,這對那些未形成嚴重傷害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為來説有些嚴厲,而行政處罰的懲戒作用又不明顯,這與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相適應。
隨手一拋不只是不文明行為,還或许坐牢,不再是“出完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沒事”,而是“只需做了就或许攤上事”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嚴重威脅著公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本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細化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
近来,“高空拋物罪”入刑後的四川省首例判決在成都市溫江區公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3月17日,記者從省法院獲悉,當日,成都市溫江區公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江某被訴高空拋物罪一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該案是“高空拋物罪”入刑後的四川省首例判決。
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溫江區某小區4樓租住宅內與女友因瑣事發生爭吵,一時激動,將一個重達8.32千克的行李箱從4樓的客廳窗戶扔出,使其墜落至樓下街面人行道。邻近群眾見狀報警。
溫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拋物行為雖未形成人身傷害或严重財産損失的嚴重後果,但其在建築物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鋻於被告人江某認罪認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违法事實,依法從寬處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的規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從民法通則中的“一般侵權”,到侵權責任法中成為“特别侵權”,再到情節嚴重的將被判刑,“高空拋物罪”有著怎樣的宿世此生?為此,記者採訪了川學院教授王建平和四川瑞利恒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海濤進行解讀。
“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曾经或许仅仅是違法,但是現在一定是违法。”在王建平看來,這是“高空拋物”入刑前後的最大區別。2009年之前,關於高空拋物形成損害案子的判決都是依照治安办理處罰法和民法通則中的一般侵權行為來處理。“在這階段,對高空拋物的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
後來,由於“高空拋物”行為日益增多,形成了许多不良的後果和傷害,在2009年《中華公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拟定的時候,就將高空拋物從一般侵權確定為特别侵權來處理,明確行為人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2020年,侵權責任法編入了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
2019年11月,最高公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子的意見》規定,明確對於成心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景象以危險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成心傷害罪或成心殺人罪論處,特定景象要從重處罰。
而根據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拋物罪成為獨立罪名,“一旦契合相關構件,就可以認定為违法。”王建平認為。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王建平認為,“這在學術上屬於重判輕罰,體現了對於高空拋物是以勸導為主的原則。”
王建平的观点,也得到了唐海濤的認同。他表明,以往司法實踐對高空拋物採取民、刑並行的二元處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高空拋物的民刑定性。由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或许致使刑事責任追查問題不再引起公安機關高度關注,將其作為刑事案子立案偵查微乎其微。“將高空拋物入刑,意味著查證违法事實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將大大強化查處高空拋物行為的力度。”
怎么認定高空拋物罪?“就现在情況看,其實法令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結合具體的案子和拋物後的损害後果來確定。”王建平解釋,對於高空的定義,现在法令上沒有明確的標準,區分高空拋物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標準是,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程度。但是,什麼是“情節嚴重”,法令並沒有明確。比方,從樓上丟菜刀、行李箱等會對不確定人群形成损害的,都應該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算入违法,從重處罰。“比方丟废物等這些行為究竟屬不屬於情節嚴重,還沒有明確,等待儘快出臺相關解釋。”
2019年最高公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子的意見》,對高空拋物的行為性質作了具體規定。依照《意見》,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形成的後果等要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损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所以,從司法實踐的视点來説,我覺得假如給受害者形成的損害或许行為人當時的主觀心態、行為方法達不到相關违法的入刑標準,就不應認定為违法,同時建議受害者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有關規定,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唐海濤告訴記者,在實踐中既要防止將民事侵權擴大到刑事司法領域,又要防止將刑事违法作不合法的無罪化處理。
在此,唐海濤也呼籲,對高空拋物之“情節嚴重”的具體表現方法,應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3月1日,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实施首日,江蘇省溧陽市公民法院判出全國高空拋物罪定刑首案,被告人因與人爭執,激憤之下高空先後兩次拋菜刀,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怎樣鎖定違法嫌疑犯、怎樣固定證據追查責任卻是個難題。在上海、長沙等地,已有一些值得借鑒的探究。
在長沙未來蜂巢小區,為会集整治高空拋物問題,小區投資30余萬元,經過幾個月考證、設計線路後,在樓棟的四個外立面,每一面都安裝了兩個高清專用攝像頭,一個“朝天看”,一個“朝地看”,完好覆蓋了樓棟外立面的每一旮旯。小區48個專用攝像頭,為高空拋物取證供给了新方法。
高空拋物速度很快,假如拋物時間點不確定,工作人員只能盯著錄影一幀幀排查,乃至需求連看幾個小時,費時費力。
在上海萊頓小城小區,安裝了“AI雲衛士”高空拋物監測系統,“AI雲衛士”是一款具有自我深度學習功用的軟體機器人。它能將公共視頻設備上的圖像、視頻進行才智剖析計算,再通過雲平臺將異常報警資訊推送至相關人員的手機上。高空拋下的物品,小到一個煙頭,都能被“AI雲衛士”識別。物業人員检查其拍攝的視頻和圖像剖析,一分鐘就能鎖定拋物窗口。
現代都市,高樓树立,高空拋物因其隱蔽性和隨意性,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雖然這種惡性行為很大程度上是源自個人的素質和品德問題,但卻往往讓“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産安全遭受危險和威脅,本質是對於公共安全的损害,僅僅依賴文明素質的養成顯然不夠。因而,唯有運用法令手法對這類行為予以懲罰,杜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處理原則,方能最大极限發揮法令的指引和評價功用,規範人的行為,儘快扭轉高空拋物頻頻發生的現狀。
高空拋物是一個事涉公眾生命財産安全但又有操作難度的複雜議題。運用法治的手法,便是要厘清各方責任,定責究責。一方面,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建立了高空拋物的“行-刑”銜接機制,無論是住建部門、公安機關還是物業办理方,都有責任和義務找到具體的侵權責任人,預防和懲罰高空拋物行為;另一方面,高空拋物案子發生以後,法令要從速進入,在秉持謙抑的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盡或许保证被侵權人的權益,也能讓社會公眾就此意識到高空拋物再無僥倖的或许,從而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除此之外,還有一點值得強調。對高空拋物的管理,除懲罰外,更重要的還是預防。假以時日,我們終將通過法治的進步,提高公眾的品德和文明水準,構建愈加良善的社區管理環境,從根本上管理高空拋物問題,讓城市的上空更安全。(張庭銘 鐘卉 張舟)